人大概況
祁門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于2017年1月10日至13日召開,共有代表163名,分五個代表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汪國際為縣人民政府縣長,程春偉、朱生貴、張再輝、程偉民為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徽生為縣人民法院院長,董應平為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祁門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選舉產生了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法律委員會。
祁門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選舉熊言松為縣人民政府縣長。
祁門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陳亞亭為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汪光輝為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余盛明為縣監察委員會主任。
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祁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祁門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2017年1月12日由祁門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 現常委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員22名。祁門縣人大常委會下設辦公室和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和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
祁門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概況
祁門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于2017年1月10日至13日召開,共有代表163名,分五個代表團。
祁門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祁門縣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祁門縣人民政府、祁門縣人民法院和祁門縣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領導人。
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汪國際為縣人民政府縣長,程春偉、朱生貴、張再輝、程偉民為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徽生為縣人民法院院長,董應平為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祁門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祁門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設立了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法律委員會。
祁門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選舉熊言松為縣人民政府縣長。
祁門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陳亞亭為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汪光輝為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余盛明為縣監察委員會主任。
祁門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祁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h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祁門縣人民代表大會是祁門縣地方最高權力機關。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祁門縣的遵守和執行。
2、審查和批準祁門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3、討論、決定祁門縣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4、選舉并有權罷免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5、選舉并有權罷免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
6、選舉并有權罷免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7、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并有權罷免縣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8、聽取和審查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9、聽取和審查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10、改變或撤銷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11、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2、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13、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14、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15、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祁門縣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概況
2017年1月12日由祁門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祁門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常委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員22名。
現常委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 任:陳亞亭
副主任:程春偉、張再輝、程偉民 、汪光輝
委 員:(以姓氏筆畫為序)王昶、王日新、方斌、方國良、葉畢真、葉彧平、葉基琴、馮淼鑫、吳文谷、陳國權、汪永成、汪云翔、金志來、鄭志斌、胡永久、胡海平、顧圣紅、黃平安、黃學偉、程進良。程林興、程毅風。
祁門縣人大常委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其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委會通過。在本屆任期內,如有補選的代表產生,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也要對其進行資格審查。
祁門縣人大常委會下設辦公室和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
祁門縣人大常委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和批準本級政府決算。
6、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
8、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成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0、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委員會主任、局長的任免。
11、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