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讀》講稿(完整版)
《民法典解讀》講稿(完整版)
祁門縣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委 鄭衛華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經濟社會活動的行動指南和行為規范,關系到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每一個企業,所以社會各界給與廣泛的關注。民法典的編纂是黨中央確定的重大立法任務,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座里程碑。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標志著我國從民事單行法時代邁入民法典時代。下面,本人將從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基本原則、立法過程、主要變化內容及亮點等方面與大家共同學習交流。
一、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
何為編纂民法典?就是通過對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形成一部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完整并協調一致的法典。這次立法很重要的一點是堅持編纂式立法理念。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修”“訂”是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法律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纂”是在總結現行立法和司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改革開放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和創新。
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編纂民法典,對于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切實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
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正是伴隨著新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進程而形成并不斷發展完善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系統總結制度建設成果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編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僅能充分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進和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發展,也能為人類法治文明的發展進步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二)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
編纂民法典,就是全面總結我國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實踐經驗,對現行民事單行法律進行系統編訂纂修,將相關民事法律規范編纂成一部綜合性法典,不斷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對于以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好地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客觀要求
編纂民法典,進一步完善我國民商事領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為規則,為各類民商事活動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有利于營造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四)是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編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實民事權利種類,形成更加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形成規范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對于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不斷增加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編纂民法典的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決貫徹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堅持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充分發揮民法典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回應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為新時代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的好法典。
三是堅持立足國情和實際。全面總結我國改革開放40多年來民事立法和實踐經驗,以法典化方式鞏固、確認和發展民事法治建設成果,以實踐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針對性、有效性、適應性,發揮法治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
四是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范,大力弘揚傳統美德和社會公德,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
五是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增強民事法律規范的系統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又保持適度的前瞻性、開放性,同時處理好、銜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類規范之間的關系。
三、民法典編纂工作情況
歷時六十余年接力編纂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在學者看來,民法典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于憲法,稱得上是“國家重典”。
黨和國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1979年第三次啟動,由于剛剛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當時領導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立法工作的彭真、習仲勛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1980年代初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確定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律。
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進行了一次審議。經討論和研究,仍確定繼續采取分別制定單行法的辦法推進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2003年全國人大又陸續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編纂民法典被視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因為它的條文非常多、內容非常豐富,按照工作安排,整個民法典編纂的工作思路是“兩步走”,第一步先出臺民法總則,為民法典的編纂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第二步要完成民法典各個分編的編纂工作,最后把已經出臺了民法總則和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完善的各個分編合起來,編纂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著手第一步的民法總則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為基礎,系統梳理總結有關民事法律的實踐經驗,提煉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則,形成民法總則草案,2016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三次審議,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至此,制定民法總則,完成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第一步。
民法總則通過以后,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開始各分編的起草工作,直到2018年8月,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二步”,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此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五次對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對全部6個分編草案進行了二審;對各方面比較關注的人格權、婚姻家庭、侵權責任3個分編草案進行了三審。
2019年11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包括民法總則編和各分編在內的民法典草案進行了審議,并作了進一步修改后,提交2019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進行審議。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國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7編加附則、84章、1260個條文。從體量上看,這是我國條文數最多的一部法律,總字數逾10萬。
民法典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草案印發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部署組織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民法典草案工作,征求代表意見。同時,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將草案印發地方人大、基層立法聯系點、中央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并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先后10次通過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累計收到42.5萬人提出的102萬條意見和建議。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在北京召開多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專家的意見。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關注,結合民法典編纂工作,對與疫情相關的民事法律制度進行梳理研究,對草案作了有針對性的修改完善。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代表研讀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民法典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請全國人大表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審議稿)。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標志著我國從民事單行法時代邁入民法典時代。
四、民法典主要變化內容及亮點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傋謹涤?0萬。
(一)總則編。“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第一編共10章、204條,主要變化內容有:
1.基本規定。一是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的立法目的。二是確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三是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2.民事主體。一是用“自然人”取代“公民”。二是對法人進行了新分類。三是增加了非法人組織。
3.關于民事權利。一是對知識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個單行的知識產權法律。二是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4.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由10周歲降為8周歲。
5.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普通訴訟時效由2年延長為3年。
6、總則編十二大亮點
亮點1:胎兒有繼承、接受贈與權利
《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從兩方面對胎兒權益進行保護:第一,從繼承的角度,要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權之后,胎兒出生之后可以獨立請求賠償。比如母親懷孕時,胎兒遭受了人身傷害,此條法律賦予了胎兒在出生后提起賠償的權利。
亮點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調為八周歲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與《民法通則》對比發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標準由十周歲下調到八周歲。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現在兒童的心智水平和發育狀況遠遠高于以前同齡階段兒童的水平。此階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可以獨立實施某些民事行為,并且能對自己的一些行為作出獨立判斷。年齡下限的下調,有利于尊重這一階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亮點3:擴大監護對象范圍
《民法總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民法通則》把監護的人群分為兩類,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民法總則》將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加入了監護范圍而進行保護。監護對象的范圍的擴大,有利于加強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亮點4:特別強調撫養贍養義務
《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span>
【解讀】:近些年來,侵害未成年人、老人的一些現象時有發生,上述規定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規定,此次在《民法總則》中進一步強調了父母對于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以強調作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責任,弘揚我國的傳統美德。
亮點5:民政部門可擔任監護人
《民法總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解讀】:這將促使民政部門真正擔負起監護人的職責,承擔監護監督責任。
亮點6:成年人可協議確定監護人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解讀】:按照這條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體健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日常生活、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提前以協議的形式,將監護人確定下來,監護人在受托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既可以是親友,也可以是社會保障機構。這對于無法依靠子女監護的老人和失獨老人,多了一條合法現實的養老途徑。
亮點7:居委會被賦予法人資格
《民法總則》第九十六條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解讀】:居委會、村委會被賦予法人資格,意味著可以獨立簽訂合同,到銀行開戶,遇上糾紛,可以獨立地起訴、應訴打官司。
亮點8:新增非法人組織為民事主體
《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解讀】: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我國只有兩類民事主體:自然人和法人。這些年,類似個人獨資企業、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機構等,都在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在法律上沒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沒有規定,不利于他們的活動。因此,需要有個單獨的非法人團體把這些團體納入進去。
亮點9: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這意味著“Q幣”、“網游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都將成為民法意義上的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
亮點10:倡導見義勇為、樂于助人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這是為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亮點1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由兩年延長為三年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其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現實中,由于訴訟時間過短造成的損失并不少見,例如,銀行、金融機構等經常因為來不及請求、忘記或者舉不出證據,導致一些貸款不能及時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延長訴訟時效,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故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期間從2年調整為3年,提醒權利人要及時行使權利。
亮點12:對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作了明確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解讀】: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因其處于未成年階段不能及時行使或者不能獨立判斷是否要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睹穹倓t》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將行使該項權利的訴訟時效起算點規定為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從而有利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物權編。第二編共5個分編、20章、258條,主要變化內容有:
1.通則。將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修改為:“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span>
2.所有權。一是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二是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并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三是規定公共部份產生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歸業主共同所有。四是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3.用益物權。一是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二是落實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的要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規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并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三是為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
4.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物權編在擔保物權上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一擴、一放、一收”上。
5.關于占有。
6.物權編七大亮點
亮點1:新設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質的物?!睹穹ǖ洹芬幎思庸?、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條)
亮點2: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來了
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并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
亮點3:完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第278條、第281條)
亮點4:細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規則
《民法典》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有利于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段餀喾ā芬幎ㄊ褂闷谙拮铋L七十年,如繼續使用需再簽訂合同,繳納費用。是否繳納費用、繳納多少費用等等問題,《民法典》授權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后規定。(第三百五十九條)
亮點5:居住權入法實現物盡其用
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編第十四章)
亮點6: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
刪除了《物權法》中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今后建立統一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二十七條)
亮點7: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
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三)合同編。編共3個分編、29章、526條,主要變化內容有:
1.通則。一是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二是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三是針對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違反義務不辦理報批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問題,明確了當事人違反報批義務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四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實綠色原則,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同時,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五是完善代位權、撤銷權等合同保全制度。
2.典型合同。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第二分編增加了4種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擔保法中關于保證的內容,增加了保證合同。對擔保方式的推定規則發生顛覆性變化。二是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三是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增加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四是增加規定合伙合同,將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伙的規定納入其中。
一是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二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三是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3.準合同。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既與合同規則同屬債法性質的內容,又與合同規則有所區別,第三分編“準合同”分別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一般性規則作了規定。
4、合同編七大亮點
亮點1:電子合同開啟無紙化時代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規定,數據電文也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步退出互聯網時代。(第五百一十二條)
亮點2: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
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細化可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
亮點3:格式條款提示說明義務進一步升級。《合同法》規定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司法解釋進一步說明:違反這一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到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明確了格式條款未予說明的不利后果,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因此企業在合同擬定和簽訂時,除了對格式條款進行加粗的傳統操作,為了避免糾紛,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該進行詳細說明及文字注解,以避免格式條款被排除使用。
亮點4:物業糾紛不用怕,物業服務合同來維權
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第三編第二十四章)
亮點5:“借一萬、還十萬”,網貸被套路不用怕
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
亮點6:房子被拍賣,承租者家在何方
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亮點7:保證方式的推定由連帶責任保證轉化為一般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則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此處最大的變動在于,對于保證方式的推定,由連帶責任轉化為一般保證責任,適當減輕了保證人的責任。因此,如果企業作為債權人,要求第三方進行保證時,應注意明確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以確保將來債權能夠更好地實現。
(四)人格權編。人格權的獨立成編---民法典最大的亮點。第四編共6章、51條,主要變化內容有:
1.一般規定。一是明確人格權的定義。二是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三是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四是明確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
2.關于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一是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二是為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明確從事此類活動應遵守的規則。三是近年來,性騷擾問題引起社會較大關注,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3.關于姓名權和名稱權。一是對自然人選取姓氏的規則作了規定。二是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4.關于肖像權。規定了肖像權的權利內容及許可使用肖像的規則,明確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5.關于名譽權和榮譽權。一是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二是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更正或者刪除。
6.關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一是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二是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三是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四是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
7.人格權編七大亮點
人格權獨立成編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點,以凸顯對人格權的保障。
亮點1: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針對當下組織或個人強迫、欺騙、利誘人體器官捐獻現象,此次《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捐獻器官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者遺囑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條)
亮點2:預防性騷擾:明確機關、企業、學校責任
近年來,性騷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該問題常見于企業、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之地。對此,《民法典》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第一千零一十條)
亮點3:姓名權、名稱權的擴張保護
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亮點4:禁止非法收集個人信息
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亮點5:“標題黨”“跟風黨”或將承擔民事責任
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亮點6:侵犯隱私權行為具體化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發展,侵犯隱私權的手段愈發隱蔽多樣,此次《民法典》與時俱進,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亮點7:個人信息內涵的開放性
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五)婚姻家庭編。第五編共5章、79條,主要變化內容有:
1.一般規定。一是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二是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落實到收養工作中,增加規定了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三是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
2.結婚。一是將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由“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二是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并相應增加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三是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家庭關系。一是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二是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
4.離婚。一是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二是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三是規定 “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四是將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以加強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五是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5.關于收養。一是擴大被收養人的范圍,刪除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僅限于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修改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二是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三是為進一步強化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的條件中增加規定“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并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6.婚姻家庭編八大亮點
亮點1: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
民法典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
亮點2:收養有漏洞,民法典來護航
為進一步加強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條件中增加“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
亮點3:離婚太沖動,30天內可撤回
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亮點4:想離婚又多了一條路徑
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的現象,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一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還對方一份自由。
亮點5: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
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而是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并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亮點6:離婚負債多,法律來辨析
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民法典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亮點7: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
民法典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亮點8: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六)繼承編。第六編共4章、45條,主要變化內容有:
1.一般規定。一是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二是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對繼承權法定喪失制度予以完善。
2.法定繼承。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增加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3.遺囑繼承和遺贈。一是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二是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4.遺產的處理。一是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二是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三是完善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制度,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用于公益事業。
5.繼承編六大亮點
亮點1:擴大遺產范圍
《民法典》刪除此前對遺產的列舉,以“合法的財產”一言概之,擴大了遺產的范圍。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公民財產類型、財產形式日益豐富、增多,虛擬財產等新型財產可納入遺產范圍。
亮點2:喪失繼承權受遺贈權可“失而復得”
《民法典》新增喪失繼承權情形的同時補充規定了寬宥制度。被繼承人已知繼承人對其實施了相應的違法行為,卻愿意對繼承人的過錯行為予以寬恕,恢復其已喪失的繼承權,應對其意愿予以尊重。
亮點3: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至侄、甥
為了財產更多流轉在血親家族中,而非收歸國家,《民法典》將代位繼承擴大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繼承人的侄、甥獲得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資格,突破了原先晚輩直系血親的限制。
亮點4:增加打印、錄像遺囑新形式
《民法典》增設了打印遺囑與錄像遺囑兩種法定遺囑形式。
亮點5:廢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
為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以更好保護民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亮點6: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
(七)侵權責任編。第七編共10章、95條,主要變化內容有:
1.一般規定。一是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二是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2.損害賠償。一是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二是為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高侵權違法成本,增加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3.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一是增加規定委托監護的侵權責任。二是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
4.各種具體侵權責任。一是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二是明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順序,即先由機動車強制保險理賠,不足部分由機動車商業保險理賠,仍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三是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四是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并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五是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險責任,明確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六是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5、侵權責任編七大亮點
亮點1: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亮點2: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亮點3: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亮點4.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
依照相關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第二款)
亮點5:規范醫患關系與患者隱私保護
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亮點6: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并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亮點7: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同時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